主题:区块链的法律边界 

时间:2018.8.13 晚8点 

地点:悟道区块链社区

主讲人:肖飒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分享时长:30min分享➕30min互动问答 


 01

  主题分享 


大家好,我是肖飒。很高兴能跟大家一块儿来分享这样的一个话题,之前主办方也给了我几个问题,那我按照大家的关心程度,给大家做一个回应。

 

 主题分享1、区块链存证 


首先是关于区块链应用方面的问题,现在区块链存证成为一个大家创业的一个热门儿。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怎么样绕过法律的坑呢。 

 

其实我本人对区块链来做存证是抱有很多很美好想法。因为我觉得如果这样做的话,我们律师的工作可能会减少很多,以后打官司就非常轻松了,我个人的专业是金融证券犯罪的辩护,这样的一个很细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面我们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大家可能知道刑事案件的证据,其实是所有证据里边最严格的要求最苛刻的一种。 

 

那么我就给大家讲一下,如果你要做区块链的存证,你要存什么样的证据,这个证据到底法院能不能认?会不会认可你的文件录音录像和图片等。


首先,我们了解区块链,它具有一个特性叫做不可篡改。但是不可篡改就等于真实吗,就等于事情的真相吗?可能答案不是这样子的。证据要想被法院采信,就必须符合三个性质,第一个是真实性就是这个事儿这个东西是真的。第二个是合法性就是你不能屈打成招,第三个就是关联性,就这个事儿得能证明。你这个东西能证明这个事儿确实存在或者是怎么发生的。

 

应该说不可篡改只是真实性的一个或有的条件。在举证的时候,比较容易被对方或者被法院所认可,但肯定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我们先来看一下保险公司,如果要需要进行理赔盗、抢险。那我们怎么样证明自己是有被盗抢的这个行为呢?


其实还是要有人去对这个行为进行描述,再把这个描述变成上链的语言。然后法院使用的时候还要把它提取出来,要保证这样的描述在链上没有被篡改过,当然这一点我相信大家一定是做过,也一定能做到。但是没有被篡改过就意味着事情一定真实的发生过吗。

 

其实讲了半天说区块链怎么样好用,怎么样把证据固定下来了,还不如现场捡到一把别人伤害我的一把螺丝刀好用。如果上面有嫌疑人的指纹,那就更有说服力了。所以我们来讲存证的时候不要把他神话,一定要了解证据,我们来看到底是什么。

 

另外还有一个挺有趣儿的事儿。我给一些金融学院去讲课,主要讲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在班上就有一个大数据公司的老板,在闲谈的时候他跟我讲说,飒姐我可以帮你搞定你想要的任何的数据。然后我当时就说你好厉害,你可以找到很多信息啊,但是我就想你那些数据是怎么来的。好,结合到我们区块链存证里边就有个很重要的红线要小心。

 

有的人可能是不了解。原来刑法还有那种这种类型的刑法,不是都是杀人强奸抢劫这样的事情吗,其实并不是这样子的。除了暴力犯罪,还有一些我们叫做非暴力犯罪,就是经济类型的犯罪,甚至有一些计算机犯罪或者是非常非常细的政权犯罪都是有的。

 

在区块链存证里边,其实要特别小心的红线是叫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

 

所以,我们要在做这些存证的过程,特别注意红线。那你可能会说,我是有这样的共识的呀。但这个共识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为一种概括授权。就是我授权,你可以用我这个数据,你能用,我授权给你了。但是我现在授权给你的就是意味着我授权给以往以后的那些吗,重新出来的那些节点我都要授权吗,万一有一天对我来说那些节点我不想给他那怎么办呢。

 

但很遗憾的是概括授权这四个字在中国的法律里边解释,有时候宽有时候窄。那现在我们可以说我们有百分之五十一的人认可,大家可以采取这样那样的数据,然后可以存这样那样的证据,还有百分之四十九呢,只要有人说我不让你猜。我不让你拿到这个数据我不让有这个节点,我不跟你玩。那其实你要强行的说我必须要这样做。实际上就有可能是非法获取了这样的数据,或者说就侵犯了我的信息。

 

另外还有一个比较关键的事情,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有朋友讲说我的电子钱包被黑客盗取了,我应该如何取证和追责。

 

我可以告诉大家,如果我们的电子钱包被黑客盗取了。通常就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钱包被盗了,而是一拨儿人。而这一拨儿人我们叫做多人受害,这是典型的刑事案件,是盗窃的行为。

 

小时候,我们经常会看一个片子叫做侦探柯南,我自己很喜欢看。但是你有没有看过一个片子叫包青天,那是咱们中国自己的。对比一下,你就可以知道其实侦探这种行为或者开侦探所,这种行为在日本境内是合法的。在我们国家并不是合法的,所以我们国家的侦查权是保留给公安机关的,而不是给民营企业的。

 

这些所谓的项目或者所谓的项目项下的基金会什么的,实际上都不是合格的主体去做这样的一个侦探的行为。所以你是不能够获得一些刑事案件的证据的,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有的朋友就很任性,说我就这么做了怎么着,飒姐你能把我怎么地。那我不能将你怎么地,但是我可以告诉你一个血淋淋的事实,之前做过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发生在北方某地区,有两个人士试图想在中国做一些侦探方面的事情,帮人抓小三找一些证据资料什么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后来判刑了。

 

还有个朋友跟我们讲说,哎呀,你们律师就应该提出建设性意见嘛,但是这句话是个废话,如果我们律师都能给你设计产品你还要产品经理做什么,你还要项目方做什么。那全社会都在律所门口排好队好了,一个天才的杀手级应用,从一个法律人嘴里吐出来,你不觉得是个很荒谬的事情吧。

 

所以我们的工作就是告诉你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告诉你红线和黄线在那里,红线呢就是刑法的规定就是你不要进去坐牢,黄线就是监管的规定就是2017年9月4号的文件,ico是违法的这种类型的事情。包括国务院的三十七号文三十八号文,和各部委出的那些不允许民营企业或者是不允许个人去做的那些事情,比如说期货、支付、跨境支付你在中国要做的话,你没有牌照是不行的。

 

 

 主题分享2 区块链相关服务的法律风险 

 

其实呢,这段时间币圈找我们的朋友非常多,他们都很焦灼。为什么?因为当年给人家白皮书站过台。站台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风险,如果别人项目方出现事情以后站台的朋友到底有没有一些重大的法律方面的瑕疵呢?

 

我想我必须要说实话,因为在以往的处理p2p的案件里已经出现了先例,对于站台专家进行刑事处理。刑事处理的方法就是按照共犯进行判刑。理由是这个专家的行为帮助了这拨人去向社会募集资金,还欺骗了这些人。

 

然后我们有一个朋友就来说,“我没有欺骗那些人啊,我去站台的时候也不知道这个项目这么烂,即便是烂我也没有骗人呐,也没有跑路就在这儿呆着,那我就是有问题吗,我就应该坐牢吗,根本不是这个道理嘛”。我可以很悲伤的告诉大家,其实道理是这个样子的。

 

法律上有一个名词叫做间接故意。什么叫间接故意?就是这个事可能发生,但是你放任这种事情发生,你的这种放任行为导致这个结果的发生,对不起你要为这样的结果承担责任。

 

我翻译成老百姓的语言给大家再说一下,就是明知道朋友可能拿着你的刀,你是一个做刀,去杀隔壁老王。但是你还把刀借给他,放任老王被害的这个结果发生。这就是有问题的。

 

那如果项目方本身就是个诈骗团伙,你的团队还帮助他进行市值管理,侵害了老百姓的权利,或者是这些用户的财产权,那有可能构成共犯。

 

目前而言,币圈最大的两个刑事风险是一个是诈骗,即空气币的问题。现在项目方都不承认自己是空气币。实际上具体考察是否构成诈骗,是有一个参考指标,那就是你的CTO到底够不够专业,到底能不能把白皮书上吹的牛变成现实。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他有没有这个能力,有没有这样的经验,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

 

至于非法经营实际上是个口袋罪,因为区块链在对传统的行业进行改造的过程中,经常会触及一些传统行业的一些固有利益。这个情况下就有可能对一些,特别是我个人认为金融行业,比如说证券保险期货或者支付行业产生一些颠覆性的作用。但这时候正好印证了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内容,你没有牌照去做这样的期货证券跨境支付或者是一般的支付结算业务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还有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说的是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构成本罪,也就是说你脑洞大开出现了一个很好玩儿的玩法,但是你没有牌照。然后你做的这个事情有可能就会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所以我们要特别小心。



 主题分享3 通证经济 

 

大家都在聊通证经济,其实通证不就是token的翻译版吗,对吧。我们不断的在变化一些说法,其实无非是想把一个污名化的面具摘下来带一个干净一点的面具嘛。


我还记得去年八月份我的那个新书ico黑洞还叫另外一个名字,他当时有个很洋气的名字叫做,ico融资新途径。

 

这个名字是当时的编辑帮忙改的,他当时的想法是ico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好玩的事情。它实际上是一种打上码农的一种激励的方式,我当时也觉得很有趣。但是9月4号下午五点的那个文件出来以后, ico或者是变相的发币,实际上属于种非法的融资行为。

 

既然ico在中国是一种违法融资行为,那么它所使用的token本身就是毒树的果实。在行业内部为项目发售token管理社群或者提供路演的机会。其实是明知对方有非法的行为而进行帮助的一种行为。

 

目前解决的办法是,如果是有这样的跟ico的或者是跟变相发币的这些机构进行合作或服务的时候。会在服务合同里面签一个免责条款,声称自己对对方的事情完全不知情的。这个时候在一定条件下是会有一定的帮助的,但并不影响构成对违法行为“帮助”的性质。


另外我发现很多新钱是有跟媒体相结合的或者他直接就是控制了一些媒体的,这时候要提醒一下币圈儿的媒体要怎么样处理这些问题。

 

现在的媒体采取的方式也比较多了,主要就是各种当黑子的一些手段。但是我们相信肯定多数媒体是好的,但是有个别的媒体可能有些问题。这个时候要特别小心那些主动向你爆料的所谓币圈深喉,或者是在这个项目里边特别不受宠的人出来给你当线人,这种要特别小心。

 

在西南某个城市已经出现了一个案例,就是一个自媒体人,就遭遇了刑法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的现实的追溯的风险。

 

当然还有一些币圈大佬有一些负面的花边新闻,或者负面新闻出来。你遇到比较较真儿的就很麻烦。人家直接说你怎么说我有一些绯闻,为什么说我跟这个谁谁怎么样关系很好啊什么的,你这是诽谤就是诽谤行为啊,所以要小心。小心什么?小心有信息网络,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捏造事实诽谤的这种事情。一定要特别小心,即便你说的是真的,你怎么样证明你说的是真的,这点是很难的。

 

 小结 

 

因为从2013年开始写了第一篇比特币的文章,2014年做了广东省第一单比特币诈骗的案子之后,其实跟这个圈子一直蛮近的。我个人对区块链技术本身还是非常看好的。我也在想它会怎么样的改变我的生活或者影响我未来的这个发展。其实这让我想起了一种即时的聊天工具。

 

比方说未来的区块链可能就是我们的一种聊天的工具,现在已经出现了币圈的聊天wechat类似产品,那其实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是记录在案的,每句话都是证据。这实际上就可以约束两者之间的这个行为,那以后很多事情都可以上链,这样是可以减少信息差。甚至可以剔除中间商的,还原行为的本身,这应该是一个很美好的一个事情。

 

但是发币这个事情的确是政府很难容忍的,因为我们确实看到了一些相应的案子,就是这些用户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的这么可爱。他们可能会在币破发的情况下,还要去买更便宜的币,然后把所有的币捧你面前说,你不是穿鞋的吗,我是光脚的,那你还我这个钱,你要补偿我的这个费用。那你把钱给他,说息事宁人好了,他会告诉你要给我二十倍。为什么?因为如果我当时不买你的币我就买中一个百倍币,所以你现在要给我二十倍。

 

所以,其实这个行业里是有很多贪婪和伤害基本秩序的事情。我们建议大家在这样的一个行业里去生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行为的边界,也一定要注意不要让别人伤害你基本的法律权利。

 

最后讲一点,有人说我是法盲,我不知道这些法律的事情,那我要是犯了错犯了罪,法律会不会看在我是个初犯偶犯不懂的情况下会原谅我呢,当然是决然不会。所以一定要了解法律,知道法律的常识,这样才能保护自己和你的家人。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谢大家 。


  02

 嘉宾问答环节 

 

@红军大叔:

概括授权51% 是说的什么?  是不允许别人采集信息?


答:  咱们所说的共识,其实是多数人(51%+),但有些信息必须要100%,甚至要动态认可。

 

其实咱们所说的这个共识呢,多数情况下都是有51%+这样的一个情况。那其实有些信息是需要百分之百的没有一个人要落下的。比如说我的行踪轨迹,他可能是一个动态的,然后我到哪里去骑着什么样的自行车,我怎么样的一个情况。但是如果我之前的一个授权能不能授权到我之后的行为也被你采集呢?这是一个问题。

 

所以,如果要做区块链存证的这个事情的话。他可能面临的挑战是非常多的,并不是说我们现在达成一个共识就OK了,他是要考虑非常细的一些话题,比方说我们国家有专门针对个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信息罪,那你需要知道哪项信息你是不能碰的。哪些信息即便是同意了我都不能碰,那都是有的,并不是所有的信息所有东西都可拿到当证据的,因为有的东西是隐私,有些隐私他都不能用的。

 

另外在做存证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一些商业秘密或者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方面的秘密的问题,有一些权利不是放给老百姓来操作的,所以存证实际上是有边界的。

 

所以我们用区块链去改造一个传统行业的时候,要知道这个行业里的妹儿在哪,他那关键点在哪,不是一味的说我要改造他,我要币改,我要链改。那你改的是什么,你要改成什么,你的目的到底是想怎么玩儿,你说我不管怎么玩儿先玩起来再说。这种想法是好的,但是你的行为一旦做了就没有收回去的余地,就像一个金融学院的学生跟我讲说我还能把之前自己做现金贷的这个事情抹掉吗,我说不可能。区块链是一样的。我们去做一些应用的时候。你去把一个房产进行打包分份到交易所卖,你知道这是什么行为嘛?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啊。

 

@红军大叔:

OK.  关于信息的两个限制

1、 就是提供一个局部信息可能还不够, 还要更完整的维度的信息才被认可

2、另外就是有些信息本身就是不允许被个人拿到或者公开的

 

答:大家可以去看国务院的37和38号文件写得很清楚,他是不允许这么来操作的,我刚才说的那种方式,那我如果把一个知识产权,比如一幅名画张大千的画进行打包分份儿,在数字上将它分成一百个整份儿,然后进行贩卖。那是一种什么行为,那是一种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的行为,这也是很麻烦的。那你可能说,现在证券法好像没有还没有修改。但是未来证券法修改,他会说你这样打包分份儿分成等额的份额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实际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种发行证券的行为,就是SEC应该管的事咯。

 

红军大叔的问题很好,其实当2017年十月份的时候我就特别失望,是因为我们的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终于选择了另一种方式。我们当年还是在一个徘徊的状态下,我们在想到底是学美国把公民的个人信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分开来进行处理,还是学欧盟要进行三百六十度的全方位的保护,但是就是因为出现了我山东老家的,一个徐宇案。在这个案子里边出现了一个大学生,因为信息泄露而出现死亡这样的一个案子。所以我们毅然决然的选择了去全方位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是我授权一次什么样的范围,你就能使用一次,就能使用到这个程度,就只能是这个用途就完了,你不能再往下用了,比如说你说我使用了我还让我的关联公司用行不行,不行。

 

 @江宁-广州-协同 :

您好,请问就我国已发生过的区块链相关刑事案件,有受害人报案立案和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立案各占比例的数据吗?由检查机关主动介入的案子通常是什么性质的?

 

答:其实现在区块链的案子里面,主要是涉及发币方面的案子比较多,现在案子的罪名集中在两个罪名,一个是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一个是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叫做组织领导传销罪。

 

他们的方案都极其的相似,就是三四线城市或者是二线城市的一些人投资的某一种币,后来发现这个币一直没有到自己手上或者是这个币一直跌跌跌跌跌了很多,他们受不了了,然后去想到底是怎么回事。

 

有的是因为上家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私募分份额,是骗他们的。有的是这个项目方本身有问题,包括项目方是骗子啊,包括项目方自己没本事是阿斗扶不上墙的,都有的。

 

还有就是像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主要就是这些团队了,就是帮你卖这个币的这帮团队。他们的行为很多时候涉嫌的可能是传销行为。

我有个客户来问问我。他说他们是传销,我是给他们钱的人,那我有什么问题,我说那跟雇凶杀人有什么区别呢,他杀了人你花了钱,那好喽你是主犯。 

 

公安机关主动介入的情况不是没有,我也做过公安部督办的案子,但不是在币圈儿,是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属于互联网金融的另一个细分的领域。主要是配合当时的一个严打的形势,因为每年的打击的重点会不一样,今年你可能会看到上半年对p2p的这个处理会比较多,我预计到年底或到明年的这个时间对币圈儿的案子会进行一波的打击,因为到时候了。

 

 @lawrence:

如何看待项目方通过激励用户行为发放的Token?

如何看待项目方通过法币购买商品或服务后赠送Token的形式发币?(以上均假设没有私募和众筹、Token可以在交易所交易或场外交易)

就是说我不发币融资,就是激励用户的行为,但回馈的token可以自由交易

 

答:说句实话,在我们中国的法律的容忍度下,实际上还是区分的security token和utility token的。这与美国的监管还是比较相似的。 

 

我们也参加过一些质询,这个过程中我们非常明确的一点可以体会到说。如果我们发的这种币是一种积分,或者是一种对码农的鼓励或者就是一种在一个体系内或者一个集团内部自己使用的这么一种token或通证的话,实际上法律是容忍他的,你可以直接脑补为如果你像Q币,那是OK的。

 

但是对于security token。也就是说如果你发的这个token以后呢上了交易所。在交易所呢又对KYC做的不好,卖给了很多中国人,甚至在中国做了路演和推广。这样的话中国的管理层或者是法律会认为你不单纯是一个通证这么简单,你是一张批着通证外衣的金融衍生品。

 

那么对于金融衍生品而言,没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是没有国家的许可是不允许来做这个事情。如果你做了就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

 

至于持有和交易币的问题,我是这样的一个观点。因为2013年我们国家对于比特币的看法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认为像比特币或者是类似于比特币这样的一个高流通性的这些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他是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的。

 

根据2017年10月1号正式实施的中国的民法总则,也就是我们叫的小民法典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对于虚拟财产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一个偏正面的态度,我们认可。所以呢,在中国老百姓是可以合法的持有虚拟财产的。

 

但是有一个事情非常尴尬,有一些token,实际上我们不认可它是一种财产,因为他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和许可,或者是说他自身还是一堆数字权的一个范畴,还没有成长到财产这样的一个地步。

 

所以呢,在我们代理被害人进行到公安机关去立案的时候,就是币圈的这些币东受害以后去立案的时候就非常的为难。

 

为什么会为难了,因为他们所获得的币或者是付出的币,所谓的币币交换中的两种币,实际上中国的法律是并没有给他一个合法的身份的,所以他是拿了一堆数换了一堆数。那凭什么你说这个数就值这么多钱呢,就值十万呢,你怎么样证明呢,谁来做这样的鉴定呢,现在都是一个非常严峻的法律问题。

 

@Lawrence

问题就是如果基于公链做,比如erc20,是控制不了交易范围的。然后有些交易所比如hitbtc 都会自己主动上币,不争得项目方同意

 

答:说句实话,我们在94之前实际上是服务过一些大型的机构去做token的事情的。但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非常多的问题。就是我们发这个token被大户们放在某个交易所交易,而且很火。所以呢我们就天天发各种律师函,不能交易啊我们这个东西是内部使用的,但是看到那个币呼呼的往上涨的时候,每个人的心里都是烂乐开了花。

 

所以,虽然我们可能无法阻止这些币的一些交易,或者无法阻止他场外的一些这样的交易,但是我们必须在法律上让大家认为我们实际上在尽最大的努力做一些不让这个币进行疯狂的炒作或者是畸形的交易这样的行为。偶发的币币这样的交换实际上是被认可的,但是如果你说我辞职以此为业就专门干这样的事情,甚至开个交易所是这个事情肯定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法的。

 

@??佛系人生?? :

还能打官司啊?

 

答:佛系问的这个问题也挺好玩的,其实呢大家可能说你民事法院都已经有这样的一些判决了,或者说有这样的一些起诉了诉讼的。就说明你认可这个事情,要不然你不会接受这样的一些案子。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分层次的,分为刑法、行政法和民商法。你刚才看到的这个案例呢,实际上是最低一层的民商法这个领域里里边的,也就是说我们老百姓之间有什么样的争议,通过到法院去起诉的办法。以前的时候,立案的法院会想很多招数,让你说你这个案子没必要立,你干嘛要立这种案子。现在他们根本不管,就是形式上审查一下,你要立案那交诉讼费立吧,就可以立了。

 

那行政法是什么呢,就第二个层次的行政法,实际上就是大家所说的那个监管。到底是央行跟我们玩儿呢,还是工信部跟我们玩儿呢,到底谁是正宫娘娘啊,这就叫行政法的这个领域。

 

然后最严格的一个领域啊,就是我们说的最高的level,就是刑法。它可以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所以我们对自己的客户要求也是这样子的,就是你什么事都可以做,但是请不要犯罪。

所以呢,并不是说北京一个法院去接受了这样的一个民事诉讼,就意味着法院系统去认可你这个币的合法性。no way。

 

 03

 自由讨论  


@blockpunk | 无涯社区:

有个刁钻的问题,比如使用EOS过程中被仲裁会裁决没收了EOS和账户,可以告仲裁会无权干涉并要回财产吗?


答:我喜欢这个问题,当年差点去香港某大学读仲裁法硕士。您的问题,有解,可以起诉一个试试。法院会保障每个人的诉权,但不保证胜诉。

 

@晓月儿耸耸肩-深圳-少数派报告:

非法赌博是什么概念。难道还有合法赌博吗。因为现在菠菜性质的融资可能成为下一个风口


答: 赌博不是犯罪,只是治安处罚

 

@Achilles张,上海 :

仲裁是自愿选择的,选择权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了,法院知道了会驳回诉讼请求的。如果当事人都不说有仲裁协议这事,法院判决出来以后,发现执行需要EOS 的BP,或者ECAF (EOS 的仲裁机构)执行,那么就得把ECAF 或BP 纳入第三方,上诉或者重新审理。这时BP或ECAF 就可以拿出仲裁协议,法院就会驳回改诉讼。最终还是回到仲裁。您觉得对吗?


答:仲裁法确实不熟悉,但个原则是:法院兜底,法院最终负责所有执行业务。

 

@LLL-深圳:

区块链里面的仲裁,有执法权吗?法院会承认吗?


答:现在各自自律组织的调解协议,都放开认可了

 

@blockpunk | 无涯社区 

还有个问题,鉴于最近BM以共识的投票机制进行了专利申请,使用了它类似机制的区块链会因此被起诉吗?未来很有可能发生一系列IP相关的法律问题,这样的纠纷有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也没有之前的案例可以借鉴?特别是双方都是以社区形式进行经营的情况下,案子如何审理?


答:确实上个月刚接了一单,美国项目方起诉中国某团队。 案子还在进行中,有结果俺在客户允许范围内通报。

 

 

04

 遗留问题 


@Yuan-深圳-银行 您能讲讲区块链在金融犯罪方面的例子么?例如人行一直加强反洗钱要求,但是降低了金融交易效率,提高了合规成本,区块链是否可以成为这样的一个工具呢?

 

@ 如何看待现在用代币玩区块链概率游戏?

 

致谢:肖飒律师、加冰、骡觅鸥、庞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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