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根据区块链经济的一般价值及发展路径,从区块链背景下新型经济活动模式出发,前瞻性的探索数字货币的价值来源,给出数字货币分类方法,并探讨这一新经济模式在未来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认为,区块链领域的成熟既需要专业机构参与提供各类中介、保证、风险对冲机制的服务,以及立法机构及时跟踪法律、行业标准的制定,更需要政府充分融入链上经济活动中,对其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解释与科学的执行。如果在区块链经济中能够做到以人为本的监管原则,以区块链为背景的国家治理能力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并通过社会组织分工协作模式创新带动经济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数字货币;区块链;法定数字货币;通证

当前世界正迎来新一轮的产业革命和技术革命,随着现代科技的创新发展,我国的经济也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型经济活动模式,作为继互联网之后能够对全球商业社会造成深远影响和变革的重要发明,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所认同,其中,区块链如何影响货币型态已经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然而,在当前区块链模式尚未定型的情况下,人们更多地是从区块链技术特性角度出发,研究某类应用如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关系。本文根据区块链行业的一般价值及发展路径,从区块链社会中新型经济活动模式出发,前瞻性的探索数字货币的价值来源,给出数字货币分类方法并探讨在区块链语境下可能遇到的发展中问题,以期为行业发展及监管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 、区块链的一般价值及通证的意义

(一)区块链的价值与发展路径

从技术角度来看,区块链是包括块链数据存储模式、分布式竞争记帐共识机制、加密签名等一族技术的总和(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2017)。但与以往的互联网技术不同,区块链同时引入了经济激励机制,从而使众多参与者可以在既定规则下,自发维护体系持续运作,实现弱中心甚至去中心化的应用场景。区块链的直接价值是提供了一个基于某种共识下实现信息不可篡改的点对点信息传输网络。进而,可以为所有参与方提供可溯源、信息公开共享的数据服务。基于此,和现有的互联网技术相比,区块链不仅可以传递信息,也可做到价值转移,从而完成了互联网革命的最后一环。

据Deloitte (2017)数据,2015年新增区块链项目不到15,000,而到了2017年仅上半年,新增的区块链项目就已经超过25,000个。项目涉及的领域已从最初的数字资产和支付,到产权交易、身份认证、数据交易、游戏娱乐、内容分发等,开始进入大规模应用的初期 。  

区块链项目的核心目标是“价值与信息”在去中心化体系中实时共生传递,而不需要有第三方机构为承担不必要的信任中介作用付出额外成本。各类项目既可以改善现有经济活动的效率,同时也会激发人们以新的生产模式创造增量价值。

区块链的首个应用也是目前为止最成功的应用是比特币,作为区块链1.0时代的代表,比特币区块中记录的是点对点交易信息(Nakamoto, 2008)。在区块链2.0时代,以以太坊为代表的公链将有限的只覆盖交易指令的脚本扩充为图灵完备的虚拟机,也即每一个区块中可以包含的既可以是转帐信息也可以是一段智能合约代码。(“Ethereum/wiki”, 2018)。众多上层应用项目可以基于公链开发面向版权交易、食品溯源、医疗、能源游戏娱乐、金融、社交等诸多DAPP应用。在区块链3.0时代,以EOS为例,一方面形成了链上治理机制使得组织生态可以向去中心化型态自我进化;另一方面智能合约继续进化为具有帐户管理、数据库操作、网络操作等通用服务的操作系统。在一条公链内部,DAPP之间可以自由通信。在公链之间,包括部署于EOS.IO的公链和其他如比特币、以太坊公链之间亦可实现跨链信息及价值交互(“EOSIO/Documentation”, 2018)。

区块链、互联网与物联网结合后的数字化世界终将覆盖大部分实体经济活动,不但能够极大的提升现有经济活动的生产效率,也因其特性将激发大量新的商业活动及模式,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通证(Token)及其意义

1.Token的价值形成

区块链技术因为不可篡改和公开性,使得信息本身就可以在不需要第三方监督的条件下拥有价值传递的含义。举例说明,爱丽丝向鲍伯发送一条文本信息“我将立刻给你一支笔”。在非区块链语境下,只有在面对面交易中这句话才有价值传递含义,因为交易双方可对这句话的执行情况进行当面澄清。但在非面对面情况下,如果没有任何中介监督,这句话因为爱丽丝可以随时否认或篡改信息的内容,而不具备价值转移的含义。

在区块链语境下,参与方基于某种共识发起交易进行记帐,那么在这个共识范围内,链上数据即为不可篡改。此时,爱丽丝签名发送前述信息后,如果并没有真的行动,那么在不可篡改信息证实下,所有参与者都会知道爱丽丝是一个不守信用的人,从而拥有充分的证据惩罚爱丽丝。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区块链至少可以用来不可篡改的保存两类信息:一种是描述、定义各类资产状态的信息,另一种是描述资产交易过程的信息。对于描述了部分资产信息的无币区块链应用,包括票据清算、跨境汇款、防伪溯源等应属前者;对于以ERC721标准为代表的非同质Token,即每一个Token都独一无二,并且可描述、可管理、可拥有、可交易(“ERC-721”, 2018)同属两者。而以Bitcoin和ERC20标准为代表的同质Token,应属后者。

总的来说,非同质Token代表参与方在共识下获得了对某项资产的某种权力。而同质Token代表对某类资源的可分割索取权。例如拥有一单位比特币等同于拥有转出一单位比特币的权利。拥有ETH Token等同于拥有转出ETH 或支付交易费用或创建智能合约的权利。拥有EOS token等同于拥有投票权,使用一定量计算、存储、带宽资源的权利。因为Token能够准确、方便地表征和度量数字化经济活动,从而也就具备了成为数字货币的价值起源(肖风,2017)。

2.对Token定义的辨析

从经济角度看Token,第一类含义是可用来代替钱使用的金属塑料小圆片,即“代货币”,例如赌场中的筹码。第二类含义是准钱币,即硬币或纸币以外的代币奖章、临时通货等;第三类是可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代金券和礼品卡。从信息技术角度看Token,指的是可操作某类计算资源的对象(计算机术语,Object)(“Token”, 2018)。

区块链领域的Token现在主要译法有币、代币、通证等,币的来源为比特币等第一代数字货币。但我们应谨慎对待将Token视为货币的倾向。一个原因是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应具有法偿性,可以无条件在一国内使用,具有货币的完整功能(价值尺度、交易媒介、价值储藏)。Token不具备无条件使用的功能和价值尺度功能,在逻辑上不具备货币的全部功能。另一个原因是“币”让人先入为主的认为Token代表的是金钱,极大限制了Token的含义范围,容易令人忽视Token可以是所有链上资产交易的单位,可以代表对所有链上资产的索取权。

代币,从字面意义上讲,“代”指的是对某类资产或资源的索取权凭证;“币”指的是同质可流通。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游戏币,一是说可以享有使用游戏设施的凭证;二是说游戏币可与他人交换。但代币无法指代前述非同质Token,因此只能部分描述Token。对区块链Token较为准确并逐渐受人认可的翻译是通证,意为可流通的权益证明凭证(孟岩& 元道, 2017)。按前述分析这个概念既包括代币(同质币token)也包括非同质Token。因而成为最准确的翻译。

3.通证的价值内涵

通证的全部价值来自于共识。参与者赋予通证什么样的价值,它就代表了对哪些资源的索取权。狭义上的共识是写在系统中由全部诚实节点必须共同遵守的约定,例如EOS对计算资源的索取权。广义上的共识还包括部分人对通证用途的认同,例如一单位比特币在生态治理层面不代表任何资源,但逐渐有更多的人愿意用比特币换取更多种类的经济产出或法币。

二、对数字货币分类的探討

从货币的历史来看,货币经历了金银、本位制货币、信用货币三个阶段。到20世纪70年代,以1971年美国尼克松政府宣布美元彻底与黄金脱钩为标志,人类社会自此进入了纯信用货币时代。另一个重要的变革是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和商业银行体系的发展。一方面,各国货币不再是由民间自由发行或官商合办发行,而是由法律规定,统一由央行基于政府信用来垄断发行,即我们日常所说的货币,应该是法定货币而非其他。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级体系,构成了现代信用货币供应和回笼的基本架构。狭义上说,货币就是法定货币。但从广义上说,货币可泛指那些可以用来换取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等价物,我们为了讨论货币形态的变迁,势必要从广义定义的角度去研究这个问题。

徐忠(2016)指出按照是否与法定货币存在自由兑换关系,可将虚拟货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法定货币不存在自由兑换关系,只能在网络社区中获得和使用,如网络游戏币;第二类是与法定货币不存在自由兑换关系但可以通过法定货币获取,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如腾讯Q币等;第三类是与法定货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并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比特币等。

延续这一分类思路,在区块链经济模式下,共有四类数字货币形式。第一类是区块链上进行的经济活动产出,按项目共识可被赋予非法定数字货币对应,例如内容版权等。第二类是链下经济活动中的产出所对应的数字货币,包括不可与法币兑换和可与法币单向兑换的各类数字货币及有价证券。第三类是非法定数字货币,因其不可篡改特性天然的产生了价值贮藏的作用,如比特币、USDT(Tether发行的与美元挂钩的稳定数字货币)。第四类即为法币或监管认可的数字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存在。如委内瑞拉石油币、GUSDT(由纽约监管认可的稳定数字货币)及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

第一、二类以及第三类中的非稳定数字货币,实质上是以物物交换的形式在某些场景中实施价值储藏和交易媒介的功能,从而派生出了价格尺度和等价物的功能。但因为通证并不具有法偿性,所以逻辑上说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功能。也因为通证的商品属性,它与本位制货币一样,并不能在长期经济发展中保持稳定的相对价格,从而不适于作为价格尺度。对区块链生态的设计者来讲,一个项目内的一种或几种通证与其他区块链生态的通证和链下法币之间,实质上与外汇市场类似。通证经济体间亦遵从蒙代尔不可能三角,即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固定、可自由兑换、独立货币政策这三个目标中最多同时实现两个目标。因此,在一般的功能性通证(Utility Token)中,主要选择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和可自由兑换而放弃固定汇率,在一般的稳定数字货币中,主要选择可自由兑换和固定汇率而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

对于第四类法定数字货币的分类,正如姚前(2016)指出的“数字货币可以降低传统纸币发行、流通的高昂成本,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减少洗钱、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法定数字货币可能以三类形式存在,第一是发行本位制法定数字货币,类似于委内瑞拉提出的方案,以该国石油、气体、黄金和钻石资源作为后盾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第二是从现行的信用货币体系出发,发行信用法定数字货币。当然,锚定物除了一篮子外汇、CPI等也可将某些较为重要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加入锚定物组合中。第三是将非法定稳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纳入到监管框架下。通过通证实现法币的数字货币化。

三、对数字货币衍生问题的探讨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以及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大量涌现,改变了经典货币数量方程(MV=PY)中对货币总量、货币流通速度、产出(Y)以及物价之间的关系。货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本文探讨的区块链背景下的货币型态中,各类资产通过区块链通证,能够实现高度的证券化。如何保证全社会融资条件合理适度,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非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的影响

对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在大规模应用后会有三个值得关注的场景:第一是一个区块链生态将代表一类经济活动,其产出和交换完全以该生态内的通证进行;第二是区块链间会形成跨链通信的链网结构,不同经济活动产出的交换回归到直接物物交换,即前述第三类、第四类数字货币仅作为价格尺度而失去了交易媒介的作用;第三是区块链生态体现出更强的跨主权国家交往的全球性。

随着经济活动大规模的向链上迁移,将发生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随着各类型通证的广泛应用,现有各层次货币供应量之间的关系、货币与资产之间的关系渐渐模糊,公众对法币的需求下降,货币供应总量存在了不确定性,货币指标的准确性下降;二是在总量不确定的情况下, 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非法定数字货币将减少铸币税收入。

但温信祥(2016)指出,随着货币与各类生息资产间的转换效率极大提升,令企业更容易持有生息资产。在生息资产比例上升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对利率敏感度提升,有助于利率型价格工具发挥作用。因此,对于这些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如何监管链上经济活动的合法有效进行;如何正确衡量一国劳动者的产出和一国的总产出;如何协调法定和非法定数字货币之间的转换。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方式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之前,法币即为银行货币,银行账户体系是唯一的货币账户体系。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后,须在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另行建立一套数字货币账户体系,以满足发行和运行数字货币的需要。 范一飞(2016)指出, 支付体系主要处理的是广义货币中的活期存款部分(M1-M0),而法定数字货币则主要属于现金(M0)范畴。从技术层面上讲,应用区块链后实际上有条件将央行负债表扩大至企业和家庭。这一方面提升了货币政策执行效率、降低传统金融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透明化一国经济活动往来情况;同时也极大的削弱了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对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结构造成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财政税收问题

在经济活动上链的初期,可能出现因监管工具缺失导致税收无法有效执行的情况。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部门与个人在有条件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缴纳税金后,会改变现在大量网络经济活动免税或低税的基本局面。同时,在法定数字货币成为税收来源后,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范围与需求结构将迅速扩大,这也意味着只需扩张法定数字货币发行规模,即可实现财税数字货币化。这个过程的一个结果是政府部门债务也将部分数字货币化。随之而来的是发行与交易数字货币公债反过来会极大地扩张法定数字货币的持有结构和流通结构。

四、总结及建议

区块链作为底层信息革命将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不亚于互联网浪潮的深远影响。虽然从短期来看,民间自发形成的各类区块链实践活动,对现有的监管体系带来一定挑战,但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区块链领域的成熟既需要专业机构参与提供各类中介、保证、风险对冲机制的服务,亦需要立法机构及时跟踪法律、行业标准的制定,更需要政府充分融入到链上经济活动中,对链上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解释与科学的执行。如果在区块链经济中能够做到以人为本的监管原则,那么,以区块链为背景的国家治理能力一定有机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并通过社会组织分工协作模式的创新驱动,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Deloitte. (2017). Evolu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sights from the GitHub platform.

EOSIO/Documentation. (2018). Retrieved from https://github.com/EOSIO/Documentation/blob/master/TechnicalWhitePaper.md

ERC-721. (2018). Retrieved from http://erc721.org/

Ethereum/wiki. (2018). Retrieved from https://github.com/ethereum/wiki/wiki/White-Paper

Nakamoto, S. (2008).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Retrieved from 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Token. (2018). Retrieved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oken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2017).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标准.

人行数字货币研究项目组. (2016). 区块链的优劣势和发展趋势. 中国金融, (17).

央行研发法定数字货币系统 未来同纸币并存流通. (2016). Retrieved from 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6-11/16/c_1119922604.htm

姚前. (2016). 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原型构想. 中国金融, (17).

孟岩, & 元道. (2017). 通证(token)是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关键. Retrieved from https://blog.csdn.net/myan/article/details/78712506

张正鑫, & 赵岳. (2016). 央行探索法定数字货币的国际经验. 中国金融, (17).

徐忠, 汤莹玮, & 林雪. (2016). 央行数字货币理论探讨. 中国金融, (2016年第17期).

温信祥, & 张蓓. (2016). 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中国金融, 17.

熊俊. (2016). 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界定与监管. 中国金融, (17).

肖风. (2017). 数字货币的价值起源. 清华金融评论, (4).

范一飞. (2016). 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理理论依据和架构选择. 中国金融, (17).